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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並徵得業主大會同意。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場地佔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並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12問:新《條例》對交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有什麼要求?答:新《條例》規定,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給業主計息。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交納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13問:物業服務費確定堅持什麼原則?由誰確定?答: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範圍內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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