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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天津市人大審議通過,《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已於9月10日頒佈,並於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旨在進一步與《物權法》和國家《物業管理條例》銜接,促進本市物業管理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條例》頒佈後得到了社會和羣衆的廣泛關注,爲了方便羣衆進一步瞭解相關政策,市國土房管局彙集了近期羣衆諮詢較多的相關問題,分五期進行解讀。
掌握新物管條例規定 依法理性維護合法權益
(第一期:綜合類)
1問:什麼是物業?什麼是物業管理?
答: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2問:物業管理應當遵循什麼原則?答: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範的原則。
3問:哪些項目應當實行或者推行物業管理?答: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4問:對市、區縣兩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如何分工的?答: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5問: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履行監管職責有何規定?答:規劃、建設、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民政、市政、園林、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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