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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並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
7問:對新建物業項目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時有何要求?答: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8問:對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實施物業管理有什麼規定?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
9問:對物業的維修責任是如何區分的?答: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後,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
在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10問:對有關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職責是如何規定的?答:根據《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爲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並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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