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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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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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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爲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爲輔。 |
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羣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 |
目的 |
解決城市中低經濟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會公共福利和住房社會保障性質 |
救急和救困,具有臨時性。 |
條件 |
第一,申請人必須年滿40週歲;第二,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低於7平方米;第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爲非農業常住戶口;第四,申請人至少連續吃低保6個月以上;第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
凡年滿18週歲,有穩定就業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市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城市住房保障標準的,都可以申請,不受戶籍限制。房價成本比商品房低40%。 |
申請 |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到街道登記進入輪候 |
對象 |
符合廉租房供給條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請,並經過政府相關部門覈實批准後,方能購、租、補。廉租房無繼承權。 |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資格審覈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解決的是“夾心層”人羣的住房問題。 |
來源 |
主要是騰退的舊公房等 |
政府出資建設;收購合適商品房 |
租金 |
只收取象徵性的房租 |
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不同地段將有不同標準。 |
租賃
期限 |
新買房須退還廉租房 |
公租房租賃期最長5年,租住期間可申請購買經適房或限價房,買房後須退房。 |
性質 |
只租不售 |
只租不售 |
監管 |
明確廉租房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爲,可以收回廉租房。 |
6種違禁行爲,房屋將被收回: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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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問題 |
廉租房制度建設由於責任不清、資金來源缺乏、地方因此減少財政收入積極性不高、廉租房房源不足供應緊張、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督不到位。 |
地方政府不願多建、公租房也可能會被雀佔鳩巢陷入廉租房陷阱,未必能滿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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