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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濱海新區有關部門獲悉,濱海新區今年起將加大保障性住房上市管理力度,提高上市門檻,進一步穩定保障性住房房源,還原其保障特性。其中,明確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
根據新近出臺的《天津市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需轉讓,將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據介紹,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在天津市尚屬首次明確提出。
《規定》還明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除特殊情況外,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濱海新區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相關人士介紹,提高保障性住房上市門檻,是穩定保障性住房房源的需要。目的在於體現出保障性住房首要是居住和住房保障功能,並支持鼓勵受保障群體居住。考慮這一規定的可操作性,相關規定今後將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預計,嚴格限定保障房上市後,新區保障房房源將會穩定增加,屆時可以進一步降低保障人群准入門檻,實現更大范圍群體的保障。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其中,保障性住房管理將實行入住備案制。物業服務企業受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將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將及時報告所在功能區房管部門。
此外,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承租保障性住房,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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