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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
(五)繼續落實購房入戶政策。凡在市區購房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或購房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且人均金額不低於7萬元的人員,在市區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其本人、配偶和18週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區落戶。
(六)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由男60週歲、女55週歲統一調整爲65週歲。首次利用貸款購買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爲20%。允許在各縣(市、區)異地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
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
(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下限預徵。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
(八)完善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許可辦法。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如抵押權人同意出具抵押該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預售的書面意見的,可以申請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該商品房時,須向購房人告知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的有關情況,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期限和抵押權人等有關事項。
(九)調整已出讓國有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頒發辦法。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經營性用地的,結合審定的規劃總平方案具備地塊分宗劃分條件的,經受讓人書面申請,在繳清土地出讓金、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市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宗地劃分方案,分宗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十)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項目合作開發。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允許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作組建新的具有相應開發資質的開發企業進行開發建設。對具備轉讓條件的開發項目,積極鼓勵開發企業以投資、入股或轉讓方式尋求合作伙伴,以利於企業盤活融資、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
(十一)緩繳房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人防易地建設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預收延至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延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收取。
(十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進節能減排。房地產開發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可享受研究開發費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相關優惠目錄,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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