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還指控,爲了教訓業主代表艾祖訓,去年8月24日7時許,郭三龍僱請兇手採取同樣手段,在勝利三路延伸段人行道上,艾的頭部被兇手突然砍了一刀,當他返回跑時,後面的兇手又朝他四肢一陣亂砍。爲證實艾是否受傷,郭三龍通過其公司員工到醫院覈實,確認艾受傷後,向他人支付了一萬元佣金。
檢察機關認爲,郭三龍、郭瑞東、康俊、張權已觸及刑律,應依法判處。
庭審時,郭三龍否認公訴人列舉的事實和證據,並聲稱自己在公安部門審訊時的口供,是在受到刑訊逼供的情況下說的與事實不符的話,不承認自己曾指使他人實施犯罪行爲。
此案庭審長達4個小時,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