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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庭收入就這麼多,剛開始有經濟適用房的時候,買的人倒是不多,不像現在這樣還得拿號,有收入證明就能買,可就連那時的房價我也買不起啊!現在好不容易能勉強攢夠買經濟適用房的首付了,可關系托了不少卻還是拿不到號啊!』一說起房子的事兒,沈大姐顯得特別懮傷。
2005年記者曾親眼目睹許多中低收入家庭為了能夠購買到一套經濟適用房,在北京豐臺區『三環新城』的經濟適用房售樓處支起十幾個帳篷苦苦等待放號。在排號人群中有的人甚至已經在帳篷裡住了一個多月,本報曾專門報道過這一場景。
一方面是苦苦等待保障性住房實現安居夢的低收入家庭,另一方面,是由於審核把關不嚴,政策不健全,一些本不應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士也從中獲益,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開『奔馳』、『寶馬』等名車的富人。這一現象在2005年引發了社會對經濟適用房的廣泛質疑,同時也引發了有關取消經濟適用房的大討論,可以說,爭論為以後一系列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的醞釀、出臺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事實上,有關住房保障的問題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被納入到政府的議事日程,199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就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同時,首次提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但由於受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等制約,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保障性住房並未取得令人滿意的成績,『僧多粥少』的局面也未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2007年,政府開始全面審視這一問題並采取多方面措施致力於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這年8月,《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乾意見》(簡稱24號文)公布。24號文指出『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要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這一文件被認為是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重心的轉移,標志著政府開始把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與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區分開來,同時,標志著從『重市場、輕保障』向著1998年房改政策『市場、保障並重』的方向回歸。
『"24號文"的出臺意味著,房地產業即將迎來新一輪調控轉向:在完善"市場房"的同時,"保障房"臨危受命。』顧雲昌如此評價。2007年10月,財政部印發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11月,建設部等九部門發布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七部門還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緊隨其後的中共十七大報告和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也對這一話題再次定調,至此,一個住房保障時代全面開啟。
對此,山東經濟學院房地產經濟研究所所長郭松海認為,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在發生深刻變革,住房政策理念正在向民生轉變,在強調住房市場經濟屬性的同時,更重視住房保障屬性。『房改要向民生回歸,住房市場要以民生為基礎,而不能單純是個逐利的市場。』郭松海說。
有學者預測,在對房改多年的反思之後,中國房地產業的下一步發展方向和宏觀調控將發生重大變化,即在繼續完善『市場房』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保障房』的建設力度。
背景鏈接1984年1月26日在梁湘的陪同下,鄧小平參觀了蛇口工業區,袁庚向小平同志匯報了蛇口的住房改革、工資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鄧小平聽後很高興,說了一個字:『好!』
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於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要按照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積極穩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樣地推動這項改革。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住房租金,繼續推廣新房新制度,鼓勵職工購買公房。要逐步建立國家、城鎮、單位、個人等多級住房基金,發展住房儲蓄、住房抵押信貸和住房保險等多種融資方式。總結和完善煙臺、唐山、蚌埠等市住房改革試點經驗,搞好上海住房制度改革試點。
1998年7月3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
2007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乾意見》,其中廉租房被擺在了顯要位置。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國家將從政策措施上多方面為廉租住房制度提供支持和保證。比如,安排不低於10%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施: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二條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