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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確定於今年年底前公佈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一度“閃現”後,昨晚最終公佈於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並從今日起徵求社會意見。
上海對經濟適用房的定義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及租金標準,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與此前業內預期的一樣,上海對經濟適用房的准入門檻實行動態管理,辦法中並未明確申請條件的具體標準,僅表示申請的家庭或個人均有達到規定年限的上海市城鎮戶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資產低於規定條件,居住困難且申請之前一定年限未轉讓過住房等,具體標準則會由市政府根據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至於退出機制,辦法規定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擁有有限產權,不得將經濟適用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辦理除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外的抵押;原則上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還需向有關部門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而轉讓後,原購房家庭成員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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