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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還增加了土地臨時利用的內容。《辦法》規定,政府儲備土地未供應前,整理儲備機構可採用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儲備。
土地整理中心負責人表示,儲備土地的可利用政策有利於適度緩解儲備土地資金佔用壓力,但其實施過程中受到的約束條件很多,因此通常不會將國家儲備土地作爲經營性用途。
“不能影響土地供應是前提。”整理中心負責人強調,儲備用地一旦進行經營性的出租,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回就會破壞這個底線。另外,一些較長時間的租用,承租方還會搭建一些地上物,土地收回後這些地上物的二次拆遷也會增加土地的整理成本。所以,爲了保障土地儲備環節的正常運行,多數儲備用地的臨時用途都會作爲綠地以及進行短時租用的展會等等。
另外,《辦法》還規定,本市實行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的供求情況,擬定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實施。”具體而言,土地整理儲備計劃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即年度整理儲備土地規模、年度整理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末儲備土地的存量規模。
根據這些年度計劃,本市的土地整理中心將有計劃、有步驟地對相應土地進行收購和儲備,而土地的出讓也同樣需要依據規劃一步步地推出。目前,本市毛地儲備已經達到20平方公里左右。
“雖然剛剛正式施行不到一個月,但由於《辦法》是在此前市政府2003年下發的《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津政發[2003]51號)基礎上進行的完善和改進,並且經過了前身文件的市場磨合,因此新《辦法》肯定能夠平穩過渡,並且對市場的規範化管理起到更加有效的促進作用。”土地整理中心負責人對土地市場的規範化前景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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