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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8月15日開始施行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是本市對於土地整理儲備推出的首部市級政府令。日前,本報記者獨家專訪了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負責人,並對新出臺的《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三個一”淨化土地市場源頭
該負責人把新《辦法》加強管理後的土地整理儲備市場形象地比喻爲“一個龍頭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出水。”在本市制訂了一系列土地整理相關規則後,經營性土地市場的所有土地收購工作全都歸由市國土房管局所屬的土地整理中心負責,這就是所謂的“一個龍頭進水”。對收購後的土地完成拆遷、安置等工作後,即統一作爲政府的土地儲備資源,用於市場供應。這就是所謂“一個池子蓄水”。土地整理中心儲備的土地根據相關規劃和建設計劃需要進行出讓時,必須統一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通過招、拍、掛方式進行公示出讓。這也就是“一個龍頭出水”。
把土地比作水,除了兩者都是寶貴的資源外,土地資源強大且靈活的經濟作用也與水流有着相似之處。土地資源是重要的國有資產,也是政府財政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規範土地的收購、整理、儲備、供應環節也有助於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土地整理中心強調,一些原歸屬國有企業等單位的土地,在收購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特別困難的企業在補償標準上給予一定傾斜,以幫助其對職工的安置,這也是增進社會穩定的一種做法。
多點創新規範土地上游市場剛剛開始執行的新《辦法》對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各個環節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新《辦法》在政府土地工作的實際情況基礎上,結合了國家相關規定和天津市場的特點,制訂了一些創新性的細節,其中對於區縣土地市場的新規定尤爲引人注意。
首先,增強區縣土地整理儲備工作自主權是新《辦法》中最大的創新點。《辦法》規定,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的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區縣自行確定整理儲備項目,更加有利於促進區縣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
其次,建立土地整理委託制度也是《辦法》對於區縣土地整理儲備市場規範化的重要規定之一。《辦法》規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託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土地整理單位承擔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的土地整理項目。根據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還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對特定的區域、特定的建設項目實施土地整理。”這種做法將有利於增強全市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活力。
《辦法》中的第三個新點是,規範了整理儲備主體身份。《辦法》根據國家要求,明確了區縣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應隸屬於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另外,明晰了整理儲備土地的權屬關係也是《辦法》的新亮點。《辦法》規定,整理完畢的土地,權屬可直接登記至土地整理儲備機構。這種做法既保證了整理儲備機構權益,也保障了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此外,《辦法》還首次規定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按照《辦法》規定,市財政部門應從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儲備。此舉有利於逐步改善整理儲備資金的結構,降低財務風險。不過根據整理中心提供的情況,該條款涉及幾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作問題,具體操作方法還在進一步細化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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