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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買二手房時,原房主單位還沒發房產證;去年房產證發下來了,原房主又玩起了“失蹤”。昨日,市民劉先生講述了他的買房痛苦。
2003年6月,劉先生從李某手中購買了一套位於漢口育才二村二室一廳的住房。買房時,李某單位還未將房子的產權證發下來。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首付7.5萬元,等房產證到手後,劉先生再付餘款5千元,雙方辦過戶手續。
去年6月李某單位發放了房產證,劉先生聞訊與李某取得聯繫,希望辦過戶手續,但李某卻推託說很忙,日後再說。三週過後,劉先生再打李某手機,他總是不接;用別人電話打給他,他就掛電話;打宅電,家裏人總說不在。
劉先生無奈地說,李某總是躲着不見,我花錢買的房子,產權就一直無法落實。
市國土房產局市場處有關負責人就此表示,買了二手房,最好儘快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一旦找不到原房主,將無法過戶。而如果房價較以前大幅度上漲,原房主不願意過戶,買房者就只有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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