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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一對兄妹之間的感情就隨着高升的房價跌宕起來,硬了心腸放棄了溝通,有話法庭上說。去年是妹妹告到了法庭,今年是哥哥告上法庭,圍繞的就是這棟房產的權屬。
妹妹託哥哥幫忙買房
兄妹倆都是平陽人,年過五十。妹妹早年遠嫁新疆,託哥哥在老家給她買個房子。
想想總要給遠嫁的妹妹在老家留個落腳點,哥哥也很盡心地把自己的地基轉讓給妹妹,並在那塊地基上建起了二層小樓。
此後,妹妹想想這棟老家的小樓住的日子終歸很少,與其荒廢着還不如賣給哥哥,1990年在父母和村幹部的見證下,兄妹倆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雖說1.6萬元的價格是低了點,但在父母的勸說下,妹妹還是簽了字。
就這樣,房子算是轉賣給了哥哥,哥哥在這棟小樓裏也一住就是二十多年。
兩年前,因爲舊城改造,該地基也被劃入改造範圍,村子裏但凡像樣點的房子在一夜之間都價值百萬。
於是,兄妹感情微妙起來。
房價上漲直接引發的兩年官司
房價漲了,兄妹倆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了。遠在新疆的妹妹萬分懊悔,1.6萬元,100萬元。50多年的兄妹之情在近百萬的差價面前變得異常脆弱。
據知情人說,妹妹的心思是自己比較吃虧,最好哥哥能補償一點,但是哥哥就是不開這個口。也不知道兩人是怎麼溝通的,反正結果是大家都不再溝通,都到法院來說事了。
去年,妹妹起訴了一個行政訴訟,訴訟請求直擊要害:撤消哥哥關於那棟房子的房產證。
哥哥的那個房產證確實有點說不響的地方,當年妹妹遠在新疆,房屋轉讓辦證妹妹沒有親臨現場。因此,這個官司妹妹勝訴,哥哥的房產證被撤銷,哥哥對那棟房子自然也就沒有了產權。
今年4月,哥哥告了妹妹,要求確認1990年的轉讓買賣有效。
昨天,平陽法院的一審判決剛剛生效,兄妹倆的轉讓買賣有效,哥哥擁有這套房子。
用到了《物權法》中“善意有償取得”的條文
平陽法院工作人員說,這個官司的判定用到了《物權法》。
剛剛實施的《物權法》明確了“第三方善意有償取得,要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在這個官司中,妹妹的這處房產是屬於妹妹以及她丈夫孩子的,那麼其他人包括她哥哥都是屬於法律關係中的“第三方”。
在審判中,只要能夠確定第三方是“善意的”,“有償的”取得,就能確保哥哥對房產的擁有。
17年前的轉讓協議還是能找到見證人的,而兄妹間的房產轉讓也不是妹妹或者哥哥“惡意”的財產轉移。所以,這棟房產最後還是明確地判定下來屬於哥哥。
其實啊,這個官司中,只要妹妹能出來承認當初確實簽訂了這麼個買賣協議,法院也不用花上半年的時間去調查十多年前的事實,但是,妹妹的態度是“迴避”,她遠遠地避到了新疆。村裏人說,無論官司輸贏,妹妹當年遠嫁買房時的根本願望“能回來有個落腳地”都不太可能實現了,這已經不是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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