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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時產權沒下來產權下來沒辦過戶法院判房主辦手續
當初賣房那點錢現在就夠買個衛生間了!
房子賣出8年還沒給買房人辦過戶,並在法庭上聲稱,自己賣的是使用權,不是產權。
買房8年
房產證被聲明作廢了
1998年9月30日,許芳(化名)花了5.8萬元,從趙儒(化名)手中買了一處房。趙儒還寫下了協議,約定:『將我的產權房屋賣給許芳,房款已付清。產權證發下後,交給許芳。今後更名的手續及費用由買方許芳負責。』
1999年3月21日,趙儒取得了該房的所有權證書及契證後,按約交給許芳。此時證書還沒更名。2001年9月,趙儒與許芳女兒李婷重新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趙儒寫下賣房同意書,並陪許芳母女去辦更名過戶手續。可當時李婷未滿18周歲,這事就耽誤了。
轉眼到了2006年,李婷(化名)到了18歲。許芳卻意外得知,2005年,趙儒及妻子到房產部門,將許芳手中的產權證書聲明作廢了。房子住了8年咋起了這樣的變故?許芳到法院去說理。
賣房的說
那麼便宜顯然沒產權
趙家人稱,當初大家簽的協議不公平,趙儒賣房的時候,妻子並不知情。另外,我們賣房時賣的是使用權,現該房經房改後取得產權,許芳應支付產權房屋價款。許芳沒有增加購房款,我們不同意與其辦理過戶手續。另外,當初賣的價太低。這也說明,雙方簽訂協議時是使用權房屋,而不是產權房屋。
買房的說
都是房子昇值惹的禍
『當初的協議書,都是趙儒的妻子起草的,咋能說不知情呢。當時講好的是賣產權,房款58000元一次性付清。現在你們要我又增加4萬元,我不同意。要不是現在的房價漲了,也不會有這場官司了。』
法院判決
賣房的辦更名過戶手續
大東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協議時,雖然當時尚未辦理完私有產權證,但協議是在1998年9月30日簽訂,而在1998年9月28日趙儒已與單位簽訂了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只是產權證尚未辦理完畢。而且協議中明確注明『將我的產權房屋賣給許芳同志居住』並寫明『產權證發下來以後,交給許芳。』說明該房賣的是產權。法院判決趙家人為許芳辦理房屋的更名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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