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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在得知該二手房為小產權房,根本不允許買賣時,市民將賣房人和中介公司一並推上了被告席。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應當返還房屋定金及中介費用。
去年八九月份,王大山(化名)在本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登記出賣房屋的信息。當時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已經知道房屋產權的性質是小產權。市民孫萍(化名)得知這一信息後,在去年9月22日,與賣方王大山就其坐落於河西區黑牛城道的一套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孫萍依約向王大山交納了1萬元定金,買賣雙方還分別向中介公司交納中介服務費4000元。
但是,就在合同簽訂准備履行時,孫萍纔知道這套房屋使用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房,根本不允許買賣。
於是孫萍立即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對方通知王大山退還定金,但是王大山卻只退還了4000元。於是,孫萍將王大山和中介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大山退還剩餘定金6000元,中介公司連帶返還所繳納的信息服務費4000元,並由被告承擔她因解除與中德住房儲蓄銀行簽訂的儲蓄合同所繳納的2000元服務費損失。
對於孫萍的要求,王大山表示,當時孫萍去看房時,他已告知房子是大隊產,屬於小產權。簽合同交定金時,他再次告訴孫萍房屋是大隊產,不能貸款,孫萍當時也沒有異議,還交納了定金,所以不同意返還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孫萍和王大山的房屋買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二人的房屋買賣是無效的。而中介公司在明知王大山的房屋產權性質是農村集體所有,房屋買賣僅限大隊內部人員的情況下,仍然進行中介服務,違反了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中關於房地產中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中介行為無效。
據此,法院判決王大山退還孫萍剩餘的6000元定金;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4000元。另外孫萍要求被告賠償她因解除與中德住房儲蓄銀行簽訂的儲蓄合同所繳納的2000元服務費,由於這個損失與此次房屋買賣有因果關系,所以王大山和中介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考慮到孫萍在房屋買賣中也存在過錯,所以應自行承擔600元的損失,其餘1400元損失由王大山和中介公司各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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