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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王月】 《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管理辦法》日前出臺,其中提出原有建築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可以將幾個物業項目整合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據瞭解,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新建物業項目內有市區級規劃道路穿越的,應當劃分爲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除外)。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應當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服務。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物業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單個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總體規模原則上建築面積不超過30萬平方米。原有建築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可以將幾個物業項目整合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原有物業項目內,已分割成兩個以上相對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爲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同一個地基基礎上的多業態物業,其共有的部位、設施設備和場地,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與住宅物業項目相鄰的新建單幢商住樓宇或者非住宅物業,具有獨立設施設備,並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單獨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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