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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分手之後,宋祖德派出公司的一名員工代表他和周小姐簽下了一份《承諾》,約定兩人分手之後孩子由周小姐撫養,宋祖德每個月給孩子3000元的撫養費一直到18歲。
《承諾》的第六條成了雙方爭議的關鍵:第六條寫明宋祖德於2003年5月購買了廣州市平月路南國一街的一房產,於2003年9月26日與周小姐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過戶後周小姐至今未付過房款,未履行過合同,周小姐同意本月將房屋歸還給宋祖德。
但周小姐表示第六條是宋祖德方後來加上去的。
宋祖德的證據有瑕疵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承諾》的部分內容來看,宋每月需探望孩子,並按期向周小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於生活與學習等,據此,可推定雙方曾經並非一般朋友關系,基於周小姐撫養孩子的居所要求,宋向周小姐贈與房屋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地產中介職員梁小姐雖然未出庭作證,但在電話中承認其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而梁小姐在出具的證明中陳述了宋祖德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贈與的事實。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的贈與關系成立。
至於《承諾》中關於被告『同意將房屋歸還給宋祖德』的條款真實性問題。法院認為,《承諾》的落款時間是2007年8月7日,歸還房屋的時間為2007年8月10日,相差時間僅三天,與常理不符合;其次,《承諾》除了周小姐簽名及其指模外,其他內容並非周小姐所寫,宋具備自行增改《承諾》內容的條件。綜上,宋祖德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具有一定的瑕疵,該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房屋已發生贈與的事實。因此,法院不支持宋祖德的起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