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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發《關於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從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都進行了更加詳盡的規定。
《通知》要求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於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將本地區建築工程使用節能材料與產品的質量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從生產環節把關《通知》首先提出了目前國內節能建材市場生產、銷售和使用等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並明確了糾正這些市場問題正是此次《通知》出臺的主旨。《通知》指出,近一時期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質量問題。“有的生產企業不按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有的建材市場經銷企業非法經營無產品名稱、無廠名、無廠址(即“三無”)的節能材料和產品;有的建築工程違規購買和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這些行爲嚴重擾亂、違反了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正常的生產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給建築工程質量特別是建築節能標準的執行帶來嚴重影響。”
每年至少一次專項檢查《通知》將監管重點明確爲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一般包括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兩大類。主要有牆體屋面保溫材料及其輔料、節能門窗幕牆,採暖、空調、通風、照明、熱水供應等設施相關的產品。要求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當地建築節能材料、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這些環節存在的產品質量問題,依法查處和曝光。
同時要求重點查驗生產企業是否按照材料、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建材市場有無銷售“三無”節能材料、產品,建築工程有無採購和使用不合格節能材料、產品等現象。
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管是《通知》要求的重點之一。《通知》要求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應進一步健全其生產標準。在國家不斷修訂和完善其標準的同時,對目前尚無相應標準的建築節能新材料和新產品,其生產企業要及時制訂、備案和發佈企業標準,但其性能指標應嚴於已有類似材料和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銷售與使用有法可依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流通市場監管,《通知》要求強化市場主辦者的責任,經銷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的市場主辦者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建材經銷企業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確保其依法銷售質量合格、手續齊備的節能材料和產品,嚴禁採購和銷售“三無”節能材料和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流通市場的監管,對節能材料和產品的經銷企業銷售的材料和產品的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等手續進行查驗,及時查處無照經營、銷售“三無”節能材料和產品、冒用他人產品商標、廠名、廠址及檢驗報告、利用廣告對產品質量做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的銷售企業,淨化流通市場。
《通知》還明確了多項措施,提高對節能材料和產品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監管水平。包括,進一步落實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推廣、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登記、公示制度;建築工程各方主體應嚴格履行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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