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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元現年64歲,自1995年起,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長10年,期間先後主管房地局兩項最為重要的業務:土地批租和舊城改造。2005年,殷國元退休後,出任上海市土地學會會長,直至2007年3月被上海市紀委調查。
今年4月,殷國元案首次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開庭審理,歷時兩天。昨天下午2時許,該案第二次開庭,約一小時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昨日下午發布的消息,一中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私藏彈藥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殷國元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偉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扣押在案的財物及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
據殷國元的辯護律師、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翟建律師介紹,對此一審判決,殷國元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法官也沒有問這個問題。』
低調開庭 警戒嚴密昨日下午2時,一中院第一法庭外警戒嚴密,兩名司法警察站在法庭門口,另有手拿對講機的數名保安在法庭外巡視,記者無法靠近該法庭。
30分鍾過後,經上海高院安排的旁聽人員仍未退庭,據知情人士稱,該案仍有一證據質證,宣判仍未開始。
在殷國元案第二次開庭前,早報記者接連數日查詢上海法院網,均未見告知該案開庭信息。昨日下午,早報記者從法院外換取旁聽證,換證的法院工作人員也無法查詢到該案記錄,即使庭審正在進行中,審判大樓電子顯示屏也沒有顯示該案的公告信息。
有報道稱,昨日,上海一中院以『旁聽席已坐滿』為由,婉拒非經上海高級法院安排的人士和新聞記者旁聽殷國元案第二次開庭。
今年4月22日前後,殷國元案第一次開庭,當時既沒公告也未公開審理,只有殷國元夫婦的少數家屬旁聽了審理過程。
昨日下午2時30分許,一中院審判樓外的天氣突然變化,二樓的玻璃穹頂突然響起陣陣驚雷,隨後下起驟雨。下午3時10分許,宣判結束,雷止雨歇。
『自首情節』未被認定宣判後結束不久,上海高院立即對外發布了對殷國元的一審判決結果,而一中院負責此案的兩位分管刑事的副院長未接受記者采訪。
上海高院昨日統一發布的消息稱,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殷國元利用擔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利用、拆遷許可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於2002年至2006年間,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陳偉多次索取、收受請托人賄賂的現金、股權及向請托人購買低價房,受賄數額達人民幣3555萬餘元,其中陳偉參與受賄數額862萬餘元;截至案發,殷國元尚有價值人民幣397萬餘元和美元47852元的財產,未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2年間,殷國元還利用職務便利,分別接受他人請托,濫用職權違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657萬餘元;此外,殷國元還將其在部隊服役時獲取的52發軍用子彈藏匿於家中。案發後,殷國元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昨天,法院就此分別判決如下: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私藏彈藥罪免於處罰;合並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之前新華社的報道稱,檢察機關指控殷國元受賄金額價值人民幣3671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人民幣812萬餘元、美元4萬餘元。其妻陳偉參與受賄863萬餘元。
兩者不同的是,法院認定的殷國元的受賄金額少了116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金額減少了415萬元,其妻陳偉參與受賄數額少了1萬元等。除此之外,檢方的多數指控均被法院認定。
此前報道稱,上海市紀委和檢察院認為殷國元有『自首情節』。翟建律師昨日向早報記者證實,這一觀點未被法院認可。
受賄主要來自房地產今年2月份,新華社發文披露了殷國元受賄的三種方式:以『特定關系人』的身份、『乾股』『合作投資』,打通權錢交易通道;超低價購房,省下數百萬元;退休後變本加厲『兌現期權』。
2002年底,殷國元與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江某某共謀商定,由殷利用職務便利,為江活動提供幫助,屆時由江給予好處費。從2002年到2004年,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其下屬——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處原處長朱文錦從速辦理土地征用手續,要求上海市嘉定區房地局等相關部門將轄區內一項目交由江負責開發。嗣後,殷國元又要求嘉定區房地局下屬上海嘉房置業有限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據統計,從2004年到2006年期間,殷國元先後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現金、股權、房屋、轎車等賄賂總計3280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份變更時,殷國元以上海園順物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收受江給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1000萬元,已變更工商注冊登記。而這個園順物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上由殷國元的胞弟和弟媳婦經營。
據財經網昨天報道,在殷國元被檢方指控的3671萬元受賄金額中,有3280萬元來自地產商人江信惠。
殷國元還多次向自己提供過便利的房產公司『買房』,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他的大部分購房款,還是向房地產開發商索取的,自己沒有掏一分錢。
2005年5月,殷國元買入膠州路5號一層商鋪、獲得優惠差價20萬元,買房所需款項則由另一名地產商盧勇支付。盧氏亦為政府官員出身。此外,殷國元作為浦東新區康橋鎮多起土地利用的審批負責人,曾以低於市場價125萬元的價格,在著名樓盤康橋半島購買房屋兩套。2004年7月,殷國元以139萬元購入楊浦區國定路358弄2號房屋兩套,低於市場評估價114萬元。
另據財經網報道,在對殷國元的判決中,對其濫用職權罪的判決,依據的是他在舊城改造項目中,為原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之弟陳良軍等違規批地兩幅,造成土地出讓金及收益損失4600餘萬元。
權力勾兌資本去年9月,被業界稱為『上海第一處』的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處原處長朱文錦受賄案一審開庭,檢方指控朱文錦收受多家上海開發商的賄賂折合人民幣總計400餘萬元,朱文錦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殷國元正是朱文錦的頂頭上司。此外,今年1月,有報道稱,上海市房地局至少有5名官員接受了司法調查,其中3人已經被取保候審,兩名處級乾部處於羈押審查狀態,而且被查官員均與土地招投標中的權錢交易有關。
短短兩年時間,數位曾經掌控房屋土地審批權的官員相繼被查,反腐『颶風』刮斷了一些主管部門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尋租鏈條。
案件背後,依稀可見一幅權力與資本勾連的『分利聯盟圖』:資本開路→權力壟斷者尋租→開發商取得稀缺土地資源→各種違法違規手段令開發項目利潤極大化→國家利益損失、終端消費者(買房人)埋單→開發商獲利→尋租者分利。
據新華社報道,『尋租八法』是一些房地貪官慣用的伎倆:擅改控制性詳規,提高項目容積率,減少配套設施,讓開發商獲取超額利潤;對未取得規劃許可擅自開發的企業以罰代拆;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核發開工許可證、未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項目頒發預售許可證;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誇大住宅面積,讓買房人吃虧、使開發企業額外獲利;縱容開發企業囤房惜售、哄抬房價,進行會計造假,虛報成本,隱瞞利潤,偷漏營業稅,及任意壓低或抬高拆遷價格等。
開發商投桃報李向掌控行政權力者輸送利益的方式分兩類:對在任乾部,或即期支付——直接給官員本人或其親朋等事實上的代理人,以各種形式的賄賂,譬如項目公司的股份、超低價打折房、在關聯交易中讓利等;或遠期兌現——等乾部離任或下海後再到房地產公司任職,收獲『成果』:拿高薪、分乾股。對於離任的乾部,開發商重金延聘,利用其人脈關系,打通房地審批各環節,報以相應的傭金或好處費。
不過,更多的人則認為,包括殷國元案在內的房產領域腐敗案頻頻發生,其根本原因在於土地審批權過於集中、土地審批制度不健全。
業內專家建議,淨化樓市必須先讓房地產開發各行政審批環節透明化、公開化。項目審批要實行問責制,誰允許規劃指標不完全的項目上市、誰私自更改指標,就追究誰的責任。此外,須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與監察部門建立舉報直通車,暢通案件線索輸送。只有約束與懲罰機制行之有效,腐敗勢力纔不至於滲入整個調控過程,異化調控。
『巨貪末路』回放殷國元案時間表
2007年4月3日有媒體報道稱,當年3月20日前後,上海市土地學會會長、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長殷國元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上海市紀委調查。
2007年4月5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證實,殷國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接受上海市紀委調查。
2007年5月21日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決定對殷國元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殷國元的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8年4月22日殷國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根據法院計劃,開庭時間持續至23日。此次被訴罪名有四項,分別為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及私藏彈藥罪。
2008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殷國元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