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25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舉報宣傳周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去年全省檢察機關舉報工作情況、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情況。
據了解,2007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首次舉報線索16200件。其中,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9634件(貪污賄賂案件線索7838件,瀆職侵權案件線索1796件),涉及縣處級以上乾部的要案線索592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78人,發放獎金12萬多元;反貪和反瀆通過查辦案件,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6億多元;共發出預防檢察建議413件,被采納338件。
一、莊玉斌受賄、濫用職權案
莊玉斌,原任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系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涉嫌受賄,經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許可,於2006年9月2日被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莊玉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7月9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悉,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莊玉斌利用擔任徐州市城管委主任、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賄賂款物94起,折合人民幣605餘萬元、美元5000元。
在擔任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在將公積金購買國債的過程中,違反公積金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規,私下和券商通謀,擅自決定收受有關證券公司給單位的非法利益,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致使至今仍有2.6億元未能收回。
2008年3月3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莊玉斌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目前此案正在二審中。
二、李建新受賄案
李建新,原任江陰市委常委、江陰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江陰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李建新受賄一案,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9月14日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建新於2002年春節前至2006年10月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37次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290餘萬元、澳元3000元、美元6.8萬元及電視機2臺,合計人民幣350餘萬元。
2008年2月25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建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審中。
三、季漢平受賄案
季漢平,原任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區長。季漢平受賄一案,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4月27日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季漢平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人民幣90餘萬元、美元4萬餘元、港幣8萬餘元、紅木餐桌椅一套,款物合計人民幣1355210.40元。
2007年6月6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季漢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四、章自強受賄案
章自強,原任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招標處副處長。章自強受賄一案,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9月14日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6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章自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5672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2007年10月19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章自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五、章有志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受賄案
章有志,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黨委副書記。2007年4月21日章有志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經查:章有志於1997年至2001年,在擔任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副局長、征收管理一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期間,違反稅收管理法規,幫助無錫市某蔬菜副食品綜合市場建設有限公司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及違規注銷公司稅務登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共計人民幣12420634.59元;於1997年至2007年2月,在擔任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副局長、征收管理一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分局長、第一稅務分局分局長期間,利用負責對所屬單位稅收征管、檢查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758769.50元、港幣23000元、美元1300元、日元200000元、歐元300元。
2007年10月30日,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章有志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受賄罪向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12月18日,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章有志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六、郁春元徇私枉法案
郁春元,原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副所長。2007年4月26日郁春元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經查:2007年2月8日晚,被告人郁春元在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值班時接到昆山市淀山湖鎮外商投資企業招商服務中心主任黃某的電話報警,得知黃某本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郁春元在處理黃某交通肇事案過程中,在明知黃某讓李某頂替的情況下,為徇私故意隱瞞不報。在昆山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立案偵查該案時,被告人郁春元又出具虛假的『查獲經過』,繼續隱瞞事實,以包庇黃某不受追訴。
2007年8月6日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郁春元犯徇私枉法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11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