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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提醒——
切勿『貪小利失大計』小心『避稅』背後的陷阱
中介公司的『避稅』高招聽上去有理『有利』,可誰知道其背後卻也暗藏著巨大的風險,稍不留神,二手房買賣雙方就可能落個『佔小便宜吃大虧』的下場。針對中介公司提出的以上四種避稅方法,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為房屋交易雙方提示了其中的四大風險。
風險一:以租待售——房價變化一方吃虧。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內售房者最普遍采用的避稅方式,雖然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資源,避免空置損失,但一旦房價在租期大漲,房主因此毀約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幾個月的買主的利益將受到損失,反之亦然。
風險二:把交易價格『做低』——對買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價買賣低價報稅屬於虛假交易,雖然買賣雙方都可以從中佔點小便宜,但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由於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於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多繳。
風險三:不過戶先公證——公證效力受質疑。只公證不過戶對買房人來說存在巨大風險,因為在我國的房地產法律、法規中,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而購房合同屬於次要證據。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押或者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另外,公證機構應該根據房產證的所有權而不是根據買賣合同來做公證,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其公證效力也將受到質疑。
風險四:找物業改底單——合同效力將失去。改了底單就等於改了原來的購房合同,重新簽了一個新合同。原來合同的有效性將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都將面臨權益無法保證的問題。
稅務專家建議——
稅務籌劃根本是合法抓住優惠也可避稅
稅務研究專家指出,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尚未發生或已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各種巧妙安排。『稅務籌劃的根本屬性是合法性,決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但要大膽做法律沒禁止的事。』
我國的房產稅收政策中也有針對不同納稅人的優惠政策,納稅人應該懂得如何利用這些優惠政策進行合理避稅。例如市地稅局對在6月1日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面積超過140平方米二手房的個人(含外籍及港澳臺籍個人)繳稅期限作出明確規定,8月31日後辦理契稅申報手續的,將按新稅率繳納購房契稅,付出加倍的稅款。在這個新規定下,納稅人的避稅方法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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