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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主出售的是一套非普通住宅,但為了促成交易,中介公司謊稱是普通住宅,從而導致購房者誤認為稅費較低,簽下了買賣合同。過戶過程中,購房者得知真相並被告知要多交近3萬元稅費,遂將中介告上法庭,要求其退款、賠償。日前,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中介已構成欺詐,判令撤銷涉訴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並由中介返還原告傭金、權證代辦費1.1萬元,賠償代收評估費4150元。
市民陳某於2010年8月與邱某及本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陳某以104萬元的價格購買邱某位於東麗區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屋。簽訂合同時,陳某直接給付邱某定金2萬元。關於房屋交易中的稅費,買賣雙方自行在合同中約定,雙方需付的稅費營業稅、買賣雙方的印花稅、增值稅等一切費用,均由陳某支付,還約定,陳某及邱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1.04萬元。合同簽訂後,陳某當即給付邱某定金2萬元,中介公司收取了陳某傭金、權證代辦費、代收評估費等。
同年9月初,中介公司電話通知陳某由於房地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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