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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出資作為首付,為已婚的兒子買房,登記在兒子名下,並由兒子兒媳使用。後來小兩口離婚,兒媳以該房是婚後購買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之一。父親認為該房實際由其出資購買,與兒媳對簿公堂。
何松和鄭雪結婚5年後,何父出資47萬元作為首付,購買了塘沽區河北路一處價值92萬元的房產,登記在何松名下。之後,小兩口一起還貸。2009年,何松和鄭雪因感情不和離婚。鄭雪上訴至法庭,要求確認自己是房屋所有權共有人之一。她認為,雖然房產證登記在何松名下,但該房畢竟是婚後購買的,屬於共同財產。而何父則認為,首付是自己出的,他只是借用兒子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手續及貸款,故要求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濱海新區法院審理後認定,涉訴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雖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也應屬於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考慮到何父出資的事實,其也應屬於該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之一。
原審法院判決後,何父表示認可。但韓雪不服,認為公公無法證明其出資購置訴爭房屋,不應該成為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而何松認為,房屋產權是父親借其名義購買,房屋產權應登記在其父名下。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明,鄭雪曾起訴要求與何松離婚,離婚訴訟中,何松認可訴爭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何父稱首付47萬為其出資,並提供其存取款的證明。法院認為,訴爭房是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所得,何松在離婚訴訟中對夫妻共有訴爭房產權的事實已經認可,且購置的房屋用於夫妻經營使用,經營所得用於還貸,訴爭房屋應認定為鄭雪、何松夫妻共同財產。何父主張借用兒子名義購置訴爭房的主張不能成立。另外,訴爭房所有權登記在何松名下,除鄭雪為夫妻身份符合法定共有的條件外,其他人在沒有對共同購置存在合意的前提下,不能成為房屋的共有人。因此,何父主張其成為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的主張不能成立。故撤銷濱海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訴爭房為韓雪和何松共同共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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