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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老黎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李曉。李曉30多歲,稱自己在房地產圈混跡多年,現在炒房穩賺且利潤翻倍。老黎動心了,將存折交給了李曉,並告知密碼,李曉承諾親自操作。之後,李曉和老黎聯系的越來越少,2007年9月中旬,李曉的手機打不通了。老黎趕緊拿身份證到銀行去查餘額,發現裡面的93萬元被提取一空。於是報警,纔知道李曉只是在一家中介公司打工。一年後,李曉被抓獲,可錢已被揮霍沒了。2009年底,老黎將銀行告上法庭,稱李曉在沒有身份證原件的情況下,先後三次從老黎存折中以轉賬方式轉出25萬、30萬、38萬,共計93萬元,銀行應承擔失察責任。 法院調查得知,2006年底,老黎在本市某銀行開立了活期存折,並填寫了開戶憑條,憑條『客戶須知』中載明:『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個人密、印,切勿將個人密、印泄露給他人,以防存款被冒領。』遂判決銀行對3筆取款單筆在5萬元以上的共計78萬元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黎某23.4萬元。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律師解釋說,首先老黎和銀行之間存在著保管合同關系,存折就是儲蓄合同的表現形式。
其次,老黎和銀行對於老黎的93萬元存款損失都存在過錯。銀行履行了通知義務,提醒老黎如何保護合法財產免遭侵害,可老黎還是把存折和密碼告訴了李曉,存在過錯。按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審核後予以支付。』而銀行沒有審核李曉的身份證件就支付了錢,銀行也存在過錯。通過分析,銀行應按法院判決承擔責任並賠償。至於其它損失,老黎負有主要責任。因5萬元以下的存款,銀行不存在違約行為,故不擔責。新報記者張敬
律師答疑
讀者張鳴:我所在的企業月底為完成計劃,經常讓員工加班加點,從不支付加班費。請問:針對企業安排加班逾期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嗎?
盧彥民律師: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您可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費以及由其加付加班費50%至100%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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