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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貸款首付相關規定的變遷
-1998年,貸款首付不能低於購房款的20%
央行1998年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明文規定,借款人應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20%作為首期付款。
-2001年6月,叫停『零首付』
2000年前後,各地樓市都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零首付』。也正是如此,2001年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規范住房金融業務的通知》,正式叫停住房貸款『零首付』。
在該《通知》中,央行要求商業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要嚴格評估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落實抵押登記手續,貸款額與抵押物實際價值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80%。嚴禁對借款人發放『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
而此次叫停『零首付』也被業內看作是防范我國房地產市場信貸風險的得力舉措:一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證明購房者的支付能力,檢驗其資信狀況;二是能約束購房者的交易行為,使其慎重作出購房決策並履行還款義務。
-2006年6月,首付不得低於30%
2006年全國樓市出現房價快速上漲,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建設部等9部門聯合出臺《關於穩定住房價格通知》,明確: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商品房最低也要首付兩成。
-2008年11月,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宅首付下調到20%
2008年,全國樓市進入調整期,出現價量齊跌現象,2008年10月22日,財政部出臺規定,從2008年11月1日起,金融機構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