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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
文件指出,要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杆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
堅持農業銀行為農服務的方向,強化職能、落實責任,穩定和發展農村服務網絡。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支持。擴大郵政儲蓄銀行涉農業務范圍。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
文件還指出,要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加強監管,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允許農民開發集體土地亮點:佔用集體土地且經批准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
文件指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
文件提到,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文件指出,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
文件還提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