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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公司出租的廢品收購站以及夜市攤點的現場,記者了解到路路通公司以每年13萬元的價格將地塊連同南側的辦公樓租賃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分開租給夜市攤點、廢品站和租房居住戶。第三方從中每年可以再賺取兩三萬不等的利潤。
從2004年通過拍賣所得就應該及時開發,可是,該公司開開停停,僅僅象征性地開發一部分,後期的土地又不知閑置多久。反映人稱路路通公司明顯存在閑置土地的違規行為。
關於路路通公司閑置土地問題,2008年5月9日,記者撥通了該公司負責人路通的電話,記者說明情況後,該負責人以開車為由掛斷了電話。
為了更具體的了解情況,5月10日,記者再次撥通了該公司負責人路通的電話,該負責人很不耐煩的說,具體情況他也說不清楚,想了解情況去土地部門了解。
隨後,記者向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地基科進行了解,據地基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根據有關規定,對於兩年內不開發的土地屬於囤地收回閑置土地,如果出租土地的屬於改變土地用途。對於一年內不進行開發的要收取土地閑置費。
記者了解到,今年4月2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鄭州市政府第174號《鄭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幾種情形之一的宗地認定為閑置土地,第二條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第三條中也作出說明,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且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六層以下(含六層)的商品房項目,未完成二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七至十二層(含十二層)小高層建築,未完成三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十三層以上(含地下室)高層建築,未完成五層以上結構封頂工程的;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超過2年,用地單位或個人選擇在限期內開發建設的,除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外,還應按規定征繳增值地價。
對於路路通公司閑置土地違規行為,記者將予以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