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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如何纔有合同效力
《認購協議書》大多是由開發商事先制訂的,內容過於簡單。有一部分認購書僅包括房屋地址、面積、價格等基本事項,而對於違約責任、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等重要條款卻沒有明確或明顯對開發商有利。
購房者確認開發商有售房(預售)資格後,與開發商最先簽訂的認購書要想有合同效力,首先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內容應當清晰、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准承諾;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份認購協議書應具備上述條款,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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