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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書,並向開發商交付了首期款,房子卻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時間建成入住。因購房者與開發商對內部認購協議書的性質和房屋入住時間有爭議,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裁決,該內部認購協議書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應履行協議中約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
據原告王先生稱,他於2004年就購買塘沽區某套商品房住宅,與開發商簽訂內部認購協議書。協議中雙方對房屋價格、面積、付款和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該協議已經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然而開發商拒不認同該內部認購協議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拒絕履行相應義務和責任,導致王先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而開發商則認為,既然內部認購協議書被認定為合法有效,那麼其約定的何時何種條件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內部認購協議書是預約合同,開發商已履行洽談簽訂正式合同的義務,是購房者王先生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因此雙方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而且建房成本已經遠遠超過了內部認購協議書中的初步意向價格,如果支持購房者的請求,則違反了公平原則,導致購房人獲得巨額不當得利。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書,開發商已經收受了購房者的部分房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協議應該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房屋在取得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開發商向購房者發出書面通知,購房者交清剩餘房款,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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