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典型案例1
『沒證』逾期交房300餘天
法院:開發商賠償違約金
市民黃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後給付了房款,但由於房地產公司無法向黃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等,導致逾期交房300餘天,最終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法院經審理,判令房地產公司賠償黃某各項損失3.6萬餘元。
原告黃某訴稱,其於2005年2月17日與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的交房日期為當年12月31日,但簽訂合同至今,該房地產公司都未向其出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房屋銷售許可證和消防驗收合格證等證件,使其無法入住訴爭房屋,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因逾期交房而產生的已付款利息、違約金、租房費及采暖費等損失。
庭審中,被告房地產公司辯稱,涉訴商品房並非原告所說,其實已經符合了業主入住的條件,由於施工單位不配合被告辦理新建商品房准許使用證,故無法出示給原告。此外,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租賃協議等均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5年2月17日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對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做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至成訴時仍未交房。
另查,根據本市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被告至成訴時仍不能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等相關文件,導致原告無法入住及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被告逾期交房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有規定,故法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而對原告提出的采暖費支出,因與被告違約無因果關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不能重復計算,在本案中,違約金數額不能彌補原告的租房費損失,則違約金應以原告的房租替代。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付款利息、租房費等損失共計3.6萬餘元。
典型案例2
精裝修房屋難達業主要求
法院:不能成為拒收房理由
一市民購買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精裝修』住房一套,在延期102天後纔接到該公司的收房通知,在驗收房屋時,她發現了多處裝修質量問題,遂在質量問題得到解決後方纔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此時已經是她收到收房通知後3個月了。因在延期交房時間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問題上存在分歧,該市民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經審認為,精裝修房屋存在可以通過維修加以解決的問題,雖未達到業主的觀感要求,但不能構成拒絕收房的理由,且原告提供的部分證據為復印件,不具備法律效力,最終判令被告給付延期的已付房款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8萬餘元,而原告訴求的在裝修維修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未獲法院支持。
原告訴稱,她購買被告公司開發的精裝修的商品房,雙方約定於2005年12月31日前入住,但被告於2006年4月12日纔通知其可以入住,而其在驗收房屋時發現被告所做裝修有多處質量問題。在房屋維修完畢後,已是2006年7月12日,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纔將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她。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交房,應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2日的已付房款利息及違約金共計8.5萬餘元。原告同時提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延期交房通知書復印件及維修記錄單復印件等證據。在維修記錄單復印件上,載明初驗情況為餐廳踢腳板起鼓、窗簾盒不平等10處裝修質量問題。
庭審中,被告辯稱,被告推遲為原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責任確在被告,但通知原告收房後,原告拒絕收房,因此不能同意按照原告的訴求承擔違約責任。
在質證階段,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維修記錄單復印件不予認可,認為復印件不具備法律效力,同時,被告表示在2006年4月12日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存在裝修質量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在買房時已與被告有書面約定,『精裝修』成品房的交工標准是什麼,裝修的具體標准又是哪些。
法院認為,原告僅憑維修記錄單的復印件來證明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裝修質量問題,並不能充分說明問題,即使原告主張的裝修問題存在,也只是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在裝修方面未能達到業主的觀感要求,這個問題可以通過維修加以解決,並不影響原告入住,因此不能成為原告拒絕收房的理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房屋維修期間的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通知原告於2006年4月12日辦理收房手續,逾期交房102天,應承擔此期間的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給付因延期交房所導致的已付房款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8萬餘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