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商不具有銷售手續,購房人在入住時狀告開發商,請求法院判令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無效。前天,朝陽區法院以『開發商售房後,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了發證函等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為由,駁回購房人的請求。
原告高先生訴稱,其1998年與被告某房屋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朝陽區的現房一套,價款40.16萬元。合同簽訂後,高先生如約交付了房款並入住該房。後發現簽訂合同時被告未取得相關銷售手續,且房屋公攤面積包含了人防工程出口,損害了原告利益,故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40.16萬元並賠償原告裝修損失5萬元。被告某房屋開發公司則認為,其與原告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手續基本完備,只是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批准手續,但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應還是有效的,公攤面積問題中,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均已在房地局核准備案,認為原告所述無事實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要求。
朝陽區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98年11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住房一套,該房已通過竣工驗收,原告付清房款並已入住。在簽訂合同時,被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但被告在簽訂合同後補辦了相關土地批准手續,與市房地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了發證函。
法院認為,被告在向原告售房時,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售房後,其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了發證函等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通過竣工驗收,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則考慮,雙方所簽訂合同應認定有效。關於公攤面積問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備案的分攤原則表明,原告所購商品房中,人防工程被計入公攤面積的只有泵房。而泵房被計入公攤面積,是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故原告認為被告所售商品房公攤面積,不符合有關規定,法院沒有采信。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高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