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權法正式實施
物權法十月一日起實施
10月1日,將有33部法律、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10部,地方級法規23部。《物權法》及相關法規的實施更加重視保障公民權益,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藥品、出入境商品的加強管理,則體現了安全優先的原則。其中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法》專章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對於業主專有、業主共有、物業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指出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權使用期屆滿自動續期,強化了對於民眾財產權利的保護。針對嚴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物權法》創設了各種法律對策,指出,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貫徹了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了社會主義人權精神。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將『物業管理企業』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明確業主可以通過起訴撤銷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明確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明確規定只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