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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利社會人口的正常流動
房屋70年使用權,將許多已購房者限制在只能在某一地方長期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當其由於工作的需要或家庭狀況的變化需要重新選擇居住城市時,只得大多選擇賣掉已有的房屋,而房價總額的較高、包括有可能還處於按揭還貸過程中、按房價總額上繳交易稅等因素,也制約了房子的順利出售,使已購房者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而當他們要重新購買房屋時又面臨諸多類似的問題。因此,單一的房屋70年使用權銷售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會居民在全國范圍內的正常流動。
4、進一步拉大了社會差距
衡量社會差距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住房問題。房價是不會根據購買者收入的高低而進行上下浮動的,它只會是價高者得;房價的過高,使得社會上大量中、低收入者陷入無房或買不起房的困境,為了攢錢買房又不得不縮減其它方面的支出,從而抑制了他們生活水平、生活質量的提高。加之房價過高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產權過長,而產權過長又有可能造成產權使用浪費的現象;中、低收入階層的經濟負擔承受能力本來就弱於高收入階層,卻必須承擔和高收入者付出同樣的住房成本,這其中還包括有可能形成產權使用浪費的成本,所以這就進一步加大了社會的差距。
5、國家缺乏對房價進行直接調控的話語權,房屋質量缺乏有力的監管
由於目前國家是一次性向地產開發商出售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權,地產商建好房屋後,直接面向市場銷售,擁有完全自主的定價權。對於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地產商直接獲取開發成本及經營利潤;對於利用按揭方式的購房者,由銀行為購房者提供住房貸款,同時根據地產商制定的房屋價格向地產商支付所售房屋的總款項(包括建房成本與建房利潤)。
在這個過程中,地產商處於較強勢的地位。他們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通過各種手段,人為地操控、提昇房產的價格;而銀行由於有了購房者的首付款收入以及房屋產權作為抵押,風險相對較低,因此並不會乾涉地產商所制定的房價高低,客觀上卻是在默許與縱容地產商的行為。這是因為:銀行的資金歸結到底是來源於廣大的社會公眾,地產商的大部分房屋開發資金來源於銀行,但大多數公眾並未因此而受益;國家則由於在整個房產開發過程中已提前出售了土地的70年使用權,因此只能通過宏觀調控措施來平抑房價,但效果往往不明顯,容易被地產商及炒房者通過各種應變手段所化解,達不到應有的目的。最後??至於購房者,則完全處於弱勢地位,自身實力的弱小加之房產政策的不完善,使得購房者注定無法抗衡地產商們所擁有的龐大資源。
隨著我國房屋建設規模的大幅增長,房屋質量問題也逐漸引起了廣大購房者的重視與擔心。某些地產商在房屋開發中的偷工減料、對購房者的承諾與實際建好後的偏差等現象層出不窮,各種購房陷阱也令消費者防不勝防,購房者與地產商因房屋質量發生的矛盾與糾紛近年來也呈遞增趨勢。究其原因,是缺乏對地產商實施長期有效的、橫向的監督(包括房屋建好後數年內的質量跟蹤與評估)。對建好數年內出現問題的房屋,更是很難追究到地產商的責任,造成一些地產商過高追求利潤,而忽視房屋的質量與安全性。
隨著我國房屋建設規模的大幅增長,房屋質量問題也逐漸引起了廣大購房者的重視與擔心。某些地產商在房屋開發中的偷工減料、對購房者的承諾與實際建好後的偏差等現象層出不窮,各種購房陷阱也令消費者防不勝防,購房者與地產商因房屋質量發生的矛盾與糾紛近年來也呈遞增趨勢。究其原因,是缺乏對地產商實施長期有效的、橫向的監督(包括房屋建好後數年內的質量跟蹤與評估)。對建好數年內出現問題的房屋,更是很難追究到地產商的責任,造成一些地產商過高追求利潤,而忽視房屋的質量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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