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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價過高,抑制了社會正常消費,易形成一定的社會風險
房價的高漲,使得居民消費欲望降低,買房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較大的經濟與精神負擔。為了買到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無形中限制了人們在其它方面的購買能力,購房門檻的過高也使相當多的人特別是年輕人望房興嘆。而對於貸款買房的購房者,由於貸款金額的過高,造成10-30年內的貸款償付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這些人中如果在未來的30年內有部分人的經濟支付能力出現問題,則會造成貸款銀行的壞帳風險,也使得購房者不得不承受更大的經濟損失。而新建房屋空置率增大,也增加了地產商、貸款銀行、地方政府與社會的潛在風險。可以說,房價的高漲所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已經遠遠超越了其經濟意義的本身。
2、不利於購房群體進行的更優化選擇
對於工作不久的年輕人來說:由於受自身經濟能力限制,積蓄較少,而房價又過高,因而缺乏購房實力。即便購買了產權70年的房子,也大多是價格相對較低、條件較差的按揭房,而今後隨著他們經濟實力、能力的增長,事業有可能得到更好的發展,儲蓄也有了大幅的增加,他們又會有更高的住房追求。而以前買的房子(通常可能只住了20來年)卻已不太適合他們對居住環境的要求,繼續保留會造成舊房的浪費(目前大量舊房的空置也說明了這一點),賣掉卻同樣因為房價較高而成交困難,還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對於將要購買的新房(假使還是70年產權)同樣也面臨總價過高,而且還會存在產權浪費的新問題(由於人的壽命原因),從而造成今後想要換房也相當不易的局面。
而對於大多數50歲左右的人來說,他們的經濟能力普遍較強,購買70年產權的房屋也將會形成很大的浪費。由於人的壽命原因,70年後應該早就過世了,房子過長的產權對於他們是沒有意義的,即使可以留給後代,也不過是產權所剩不多的舊房。而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應是不斷的提高,相信他們中大多數人的後代對房子的居住環境應有更高的需求,而不可能都住在父母所留下的舊房中。
綜合房屋70年的使用產權及我國經濟發展穩定增長的因素,相信會有相當一部分房屋的使用年限不會超過70年就面臨著重建或拆遷。房屋過長的使用產權也將會加重由此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規定房屋70年使用產權,將會損害一部分社會公眾的經濟利益,屬於變相的強制購買。國家應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方便、合理的購房產權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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