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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歧而致去年延期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中有關70年土地使用權衍生出來的公權與私權保護是否對等的問題,仍然受到批評家苦苦糾纏。
有心人不難發現,本次審議在去年的內容基礎上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性突破。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界定,我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使用權屆滿之時,現有法律賦予了政府部門絕對的收回權利。土地被收走,附著其上的房屋及其所有權將不可能繼續完整存在。
1994年通過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當私有財產權和公有財產權發生不可回避的衝撞時,因為某種公共利益的需要,唯一的解決機制只能是私權服從公權,在強調保證國有土地所有權完整性的同時,對居民絕對持有的地上私有產權如何處置只字未提。在五審過程中,《物權法(草案)》依然對此加以延襲。
盡管這樣,一些批評家還是肯定了草案的進步之處,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居民可以提前申請續期,並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在去年,這項規定曾遭到強烈質疑。人們問,如果法律勒令居民在周期交替中反復繳納土地出讓金,則私有財產權利完全類似租賃。此時,相同的顧慮和質疑使人們進一步驚訝地發現,他們持有的都是一些虛無縹緲的『假產權』,冒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
7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周期屆滿重新續租,這看似進步,實則是架空了居民們的私有財產權。
理由之一,要使居民們的續租權利獲得保證,需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即有關部門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則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當某部門決心要收回某塊土地時,他們的理由總會是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基於這一經驗,他們甚至可以無所顧忌地去收回一些使用周期未滿的土地,並粗暴地推倒附著其上的私有房產。由此,因為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律界定,70年大限對私權構成了一次冒犯。因為誰也無法保證,這不會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給某些借地生利、坐地經營者傳導出一些錯誤信號,令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隨意處置居民們的私有財產。
理由之二,70年續租若形成法律文本,當居民不得不再次出錢租賃土地使用權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時,這意味著,他們並沒有享受到絕對完整的私有財產權利,甚至不可能充分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行使財產處置權利,以使財產不受損失或長久穩固地存在———盡管草案一直試圖賦予居民們這種權利,但同時草案本身已經通過70年周期限制對此加以否定了。
理由之三,法律的初衷是要使公權和私權同等受保護,因此允許70年後續租土地。但是,一方面給定了土地使用期限,一方面又需重新繳租,這意味著一開始公權與私權就是不對等的。哪怕續租的租金(土地出讓金)只是象征性收取,但我們知道,支付一元和支付一萬元的意義是一樣的,在支付的過程中,私有產權同時也在不斷缺損,並沒有獲得嚴格意義上的尊重和保護。
重要之處在於,對法律草案的分歧體現出個人的權利意識、需要和覺悟在不斷提高,這是前所未有的。這場爭執也顯示出人們迫切需要通過法律來尋求自身權益更趨完整的重塑和支持,更多時候,恐怕也暗示出人們對於法律文本的懷疑和擔懮,因此他們需要通過反復爭執去苛求一個標准或一套秩序。
對於廣大居民而言,一部什麼樣的《物權法》纔能夠給他們以安全感,並保護他們的切身權益免受冒犯,這是主要的懮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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