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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時報:盡管最新版的《物權法》草案首開先河地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了同等地位,但在老百姓普遍關注的70年後私人住宅的歸屬問題上,草案還是未能明確作答。
新版《物權法》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草案提出,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後,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
國務院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而199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只提到期滿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也沒有規定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對地上建築和附著物進行賠償。
難怪《物權法》草案初審時,有專家這樣解釋: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只需要給房主相當於『磚頭瓦塊成本』的補償金。
但這『磚頭瓦塊成本』也未能體現在最新版的《物權法》草案審議稿中,因為早在『70年之限』寫進法條時,有關部門就把『70年後房屋折舊為零』考慮在其中,既然為『零』也就不用補償了。
然而,靠省吃儉用纔能買套房子的老百姓可不這麼想。假如不能福蔭子孫,甘當『房奴』的人們還能締造出中國住房自有率高居世界榜首的神話麼?
『70年後,我們這代人都已經不在了,到時候,土地出讓金到底怎麼征?征多少?會有後人加以完善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北大法學教授河山認為,現在拘囿於這個問題未免是杞人懮天,『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國有制,使用者當然應該交土地出讓金,但交一塊錢也是交,交一萬塊也是交,這還要看時代的發展。』
什麼是『公共利益』
更讓房主們感到擔心的是,即使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也未必能續期使用。因為《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
如果土地使用權沒有到期,『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雖然《物權法》草案第四版審議稿規定『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而這一點早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就已經有所體現,但落實情況並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使得政府依法行政,是公眾對《物權法》的重大期望。但遺憾的是,究竟什麼是『公共利益』,《物權法》草案並沒有給出答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對這一具有爭議的問題,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宜也難以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
雖然《物權法》草案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了同等地位,但如果不能界定公共利益,政府難免不會濫用權利與民爭利,這不得不說是新版《物權法》草案的一大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