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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這次審議中,小區車庫車位歸誰所有?物權法草案有了新『說法』,即:『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但對於『業主委員會能否成為訴訟主體』卻並未做出規定。
對於到底應該以保護私產為主,還是以保護公產為主,立法機關也給出了答案:強調平等保護的原則。專家估計,物權法獲得通過的時間不會早於明年3月。
【新說法】
小區車位道路歸業主
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曾規定:『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
草案五次審議稿將這一款修改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權法草案還明確,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除外。建築物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國資損失追罰管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法律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補充:
——將有關條款修改為:『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增加規定:『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老規定】
『公共利益』內涵未作界定
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22日表示,法律委反復研究認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而且,征收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宜也難以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
據此,法律委建議物權法對『公共利益』的問題不作具體界定,以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
城鎮集體所有權歸屬照舊
在物權法草案審議中,有人提出,物權法應該對城鎮集體所有權歸屬作出界定。但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五審的物權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機關顯然認為目前時機尚不成熟。
胡康生稱:法律委反復研究認為,城鎮集體企業的所有權問題,尚待實踐經驗比較成熟時再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較為切合實際,現在物權法對這個問題還難以作出統一規定。據此,草案保留了原來的『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還是不能轉
一些人曾經建議,物權法草案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對此,胡康生表示,從全國范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建議以不作改動為宜。
不過,對四次審議稿還是作了補充: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中增加關於承包期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取消款】
『居住權』適用面太窄被刪
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五章對『居住權』作了規定。這一權利被界定為,因各種原因為家庭成員以外的人設立的長期居住的權利,並不適用婚姻家庭、租賃所產生的居住關系。
法律委研究認為,居住權的適用面很窄,基於家庭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規定,基於租賃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些情形都不適用草案關於居住權的規定。
業委會訴訟主體沒得到認定
草案第四次審議稿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胡康生22日對此表示,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業主委員會提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的財產,難以承擔敗訴後的民事責任,建議刪去這一規定。法律委研究後也認為應將此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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