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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一些具體的問題還有不同的看法,但總體上說,物權法出臺時機已經成熟。』在本次兩會上,民商法專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代表就社會廣泛關注的物權法制定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立法應當滿足一種社會需求。只要是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解決的問題,而且時機又比較成熟,就可以優先制定。』王利明認為,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鞏固了改革開放的成果,推動了改革開放的深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這部法律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而且經過立法機關、法學家和實務部門、社會各界充分交流意見,是幾代中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
目前,物權法(草案)正在全國人大進行四審,在向全民公開征求意見時收到了一萬多條意見,其中很多都得到了采納,雖然對一些具體的問題還有不同的看法,但總體上說已經很成熟了,而且幾次修改一次比一次改得更好。
針對當前很多人對物權法(草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見,王利明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對物權法不理解所造成的,這也說明我們宣傳普及的工作做得很不夠。因為過去從來就沒有『物權』的概念,最近幾年纔開始觸及這些問題。
針對物權法(草案),當前有一種重要的反對觀點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會導致私有化』。王利明認為,這不是從專業角度提出的問題,『善意取得制度』是純技術性問題,與公有化、私有化沒有必然聯系。
『打個比方來說,你借了別人的東西賣給第三人,買的時候他相信了,這是善意的,要保護。但有些人認為這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把國有資產賣給了一些企業負責人,拿到以後就歸己所有,好像無法追回了。但事實上,這是兩回事。因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你沒有權力卻把它給賣了。國有資產的處分不涉及到這些問題,能不能賣都是政府審批的。所以國有資產買賣不涉及到無權處分問題,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適用國有資產的買賣。』
王利明強調,『善意取得制度』是技術性很強的問題。關於該制度適用的條件,他已經寫了數萬字來進行闡述。
物權法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意見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這個過程本身也反映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當然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也產生了一些不同看法。』
王利明告訴記者,物權法在2006年還將繼續審議。『可能其中有些問題還考慮不成熟,有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但我個人認為沒有推遲立法的必要。我希望通過討論達到更多的共識,我們將更廣泛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民眾的意見,並作為法律代表提出這些意見,留待立法機關最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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