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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我國960多萬平方公裡的國土被劃分為: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這四類主體功能區。
5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查和批准的『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這是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而作出的決定。
『960多萬平方公裡的國土,過去只是粗略地劃分為東部、中部、西部、東北,東部加快發展、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更側重於一種要求和理念,而四大主體功能區的劃分,把理念變成了能夠有效操作和運行的模式。』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俞國生代表認為,這四大主體功能區的劃分,增強了規劃的空間指導和約束功能。
按照這種分類,優化開發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區域;重點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和人口集聚條件較好的區域;限制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大規模集聚經濟和人口條件不夠好並關系全國或較大區域范圍生態安全的區域;禁止開發區域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
按照這種分類,243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31處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187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565個國家森林公園、138個國家地質公園被列為禁止開發區域。這些區域將會受到相關強制性保護,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的乾擾。
『這種劃分,體現著科學發展的精神。』全國人大代表肖玉淮說。根據『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這四類主體功能區,將實施不同的區域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整完善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間開發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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