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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私自給房產減壽30年
使用年限由70年變40年業主獲賠8萬
女業主狄某起訴開發商私自涂改合同,將原本使用年限為70年的住宅,改為使用年限為40年的配套用房。近日,市一中院終審認定開發商北京大宅房地產開發中心構成違約,判令其向狄某賠償違約金近8萬元。
根據狄某的起訴,2004年5月21日,她與開發商簽約,購買了位於宣武區的『中華家園』小區的房屋,並於當天交付了40萬元的首付款。狄某說,開發商在收錢後,以到房地局備案為借口騙取了她手中持有的合同,將合同中約定的住宅用房篡改為配套用房,土地使用年限由70年縮減為40年。狄某遂起訴要求開發商按原合同交房並支付違約金。
原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狄某敗訴,狄某提起上訴。
市一中院終審認為,根據開發商已取得的產權證的標注,狄某所購買房屋為配套用房,因此開發商無法將雙方約定的性質為住宅的房屋交付給狄某。法院指出,開發商未經狄某同意,私自更改房屋性質及使用年限,致使雙方無法按照雙方約定交付房屋,已經構成違約,因而判決其支付近8萬元的違約金。
雖然狄某獲得賠償,但她要求開發商給予70年使用年限房屋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對此,律師周正己說,開發商私自涂改住宅用途和使用年限,但房屋性質已無法更改。此時狄某可另行起訴要求退房,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
-名詞解釋
配套用房,是指用於向業主提供商業、娛樂等配套服務的場所,為非住宅用房,常見於底商、會所、商業中心等形式,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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