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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前已制定、公布相關實施細則,規定:每戶家庭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最低首付款為20%,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日前下發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下文簡稱《實施細則》)還規定:每戶家庭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實施細則》還明確: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
另外,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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