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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旨在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主要從3個方面對房屋租賃作了規定:
一是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進一步細化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並本著鼓勵房屋出租的原則,對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規定。《辦法》還對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等事項提出了要求。
二是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針對房屋租賃市場上的突出問題,《辦法》增加部分條款予以規范。對實踐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況,《辦法》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對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辦法》明確,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
三是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在《合同法》框架下,進一步明確了出租人的房屋維修及確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義務。從側重保護承租人權利、穩定租賃關系的角度出發,根據房屋租賃管理的實際情況,《辦法》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等法律原則和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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