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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質疑: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利不讓業主開車入內 |
近日,天津時代奧城業主在北方網留言稱,小區物業以整頓車位為由,將部分汽車攔截在大門外,不讓入內,造成賓水西道日前長時間擁堵。該網友說,因為開發商規定,小區地下車庫只能購買、不能租賃,所以造成業主不滿。許多業主質疑: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利不讓業主開車入內?對於車位,開發商是否有理由只賣不租?為此,記者進行了走訪調查。
業主:必須花費12萬元購買車位纔能進小區
6月3日18時許,記者來到時代奧城采訪。由於正值下班高峰時間,進入小區的車輛川流不息,多名秩序維護員維持著入口的秩序。記者看到,秩序維護員逐輛檢查汽車風擋玻璃上的車證,有地下車庫車位證的汽車可以順利進入。沒有車位證,只有入門證的汽車,秩序維護員會詢問其前往的樓門號,在確認該樓前還有停車位後,車輛纔被允許進入小區。如果沒有停車位,車輛不能進入,只能停在小區門口的道路兩側。
時代奧城是天津市的高檔社區之一 |
記者在奧城小區門口看到,道路兩側已經停放了十幾輛汽車。家住5號樓的許女士表示,前幾天下班回家,突然被物業告知小區地面車位已滿,公共道路不能繼續停車。要想在小區內停車就必須花費12.3萬元購買小區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纔行,不然在地上規劃車位滿員的情況下,白天就只能把車停在小區附近的超市門口,晚上停在小區門口的馬路上。
許女士氣憤地說,當初購房時售樓員明確表示業主沒有必要買車位。售樓員說,住戶和車位比例是1:1.5,每戶都有足夠用的車位可供使用。小區道路上有很多規劃的車位,而且地下車庫在沒有售賣出去之前都是租賃給業主的。許女士表示,入住後纔要求業主購買車位,這種『強買強賣』的做法讓她實在無法接受。
一些業主告訴記者,以前可以選擇小區道路兩側或者地下車庫停車。其中道路兩側免費停車,停在地下車庫,每月需要交納一定租金。按照汽車排量收費:2.0排量以下的汽車每月租金300元,2.0以上的汽車每月租金500元。他們希望繼續實行以租代買的形式,讓大家都能接受。
物業:為了確保全體業主安全纔限制車輛
對於業主的意見和建議,記者采訪了時代奧城物業負責人張錚。他說:『物業之所以突然限制小區地上車輛數目,緣於今年4月底舉行的兩次消防演習。物業是為了確保全體業主的安全纔這樣做的。』
秩序維護員引導車輛 |
張錚說,第一次消防演習時由於部分車輛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致使演習失敗。第二次在提前封閉相關道路的情況下,消防演習纔得以進行。總結這次經驗,為了防止發生火災時,消防車輛不能及時救援,物業決定對小區內的道路集中治理。
據了解,目前該小區有2500戶業主。按照時代奧城建設規劃,設計了地下車庫車位近2000輛,地上車位320輛。以前,大約有600多輛車停放在小區地上,其中有停在規劃車位的,也有佔用公共道路或者消防通道的。現在物業每天安排秩序維護員巡查,只允許業主在規劃車位停車,規劃車位停滿,其它車輛就必須進入地下車庫或者停在小區外面。
張錚說,地下車庫產權屬開發商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每個售價12.3萬元,不能租賃。此外,物業每月另收取80元,用於地下車庫設施設備照明、消防、運行等維護費用以及人員工資。
考慮到部分業主不願購買車庫,物業也積極協調相關場地停放汽車。業主白天可以將車停放在社區附近的易買得超市地庫內,費用為每小時4元;晚上,物業在小區門外道路一側還劃分了將近100個車位,從每天的17:30到轉天8:00,業主可以停車,由專門的停車公司管理,包月費用120元。
物業辦:物業做好服務 業主理解配合
資料圖:在時代奧城舉行的消防演習 |
針對業主提出的『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利不讓業主開車入內』的問題,南開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答復說,關於小區機動車管理問題,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和第51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車多位少是每個住宅小區都會面臨的問題,解決起來較為困難。物業公司對小區地上劃分車位實施機動車管理,對佔用消防通道的機動車進行制止的行為,是為了保證道路暢通,避免消防隱患,確保全體業主的安全,希望業主能夠理解和配合。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要求物業公司制定管理預案,做好小區業主的解釋工作,對無車位的機動車協調相關場地妥善安排停放。同時也希望業主對住宅小區機動車管理提出好的建議。
律師建議:車位可否以租代買
時代奧城地下車庫可以容納汽車近2000輛 |
針對業主提出的『對於車位,開發商是否有理由只賣不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秋惠和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雲。
王秋惠認為,業主是商品房的物權人,開發商是地下車庫的物權人,雙方之間利益平等。開發商進行轉讓時有權利收取必要的費用。關於本案中的車庫,屬於開發商出售其使用權,也就是租用權,是為了滿足小區業主使用需求。業主需要付款。
如果個別業主因為停車佔用小區內消防通道,是侵害了全體業主的權利。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小區公共安全進行管理和服務。物業公司管理時要最大限度保證公平原則基礎上,讓所有業主以不同形式共同受益。
鄭曉雲建議,根據規定,所謂的『購買』車庫,實際上是業主購買車庫的使用權。12.3萬元的車位價格,不是所有業主都能承受。開發商可以通過以租代買的形式,讓部分不願意買車庫的業主也可以享受到地下車庫的便利。
在采訪中,很多業主告訴記者,以前小區道路兩側確實停滿了汽車,佔用了公共道路和安全通道。物業管理汽車停放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畢竟業主承受能力有限,不是所有業主都能一次性付清12萬元。希望開發商、物業和業主積極溝通,共同商討出能讓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這樣纔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