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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逐筆審查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期通報貸款使用情況、廉租住房建設進展情況以及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額抵(質)押的,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第十五條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做如下處理:
借款人挪用貸款,貸款人可以停發貸款,並收回已發放貸款;
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經借貸雙方協商,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以不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
第十六條凡開辦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各城市和地區的廉租住房建設貸款質量等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