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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是指用於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批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從事廉租住房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廉租住房項目應已納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並按規定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已與政府簽訂廉租住房回購協議。
(三)在貸款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四)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五)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已取得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
(六)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項目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3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