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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溫『不達標』引居民拖欠取暖費 第三方測溫亟待官方認可
核心提示
進入今冬供暖季後,河西區居民劉先生剛剛輸了他的供熱費官司。在這場官司中,作為被告的他認為去年供熱期開始前剛入住的新房供熱設施不合格,導致暖氣不熱,他拒繳供熱費是有理由的。然而最終,劉先生還是因舉證不能敗訴。
據了解,在近年來居高不下的供熱糾紛中,居民一方敗訴的佔絕大多數,而敗訴原因,多為舉證不能。
現狀 供熱糾紛 大多為居民敗訴
在劉先生因拖欠供熱費被訴上法庭一案中,供熱單位通過舉證,證明其針對供熱設施不合格一事,提前在小區內發了通知。然而當工作人員上門更換時,劉先生卻拒絕,因此應由劉先生承擔後果。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供熱公司的主張,而劉先生並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拒絕更換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判決劉先生足額繳納拖欠的供熱費,並支付滯納金。
近年來,本市法院受理供熱費案件的數量一直居高不下,而原告通常是供熱單位,被告是熱用戶。在這些案件中,案由均為供熱費糾紛,官司訴至法院後,被告通常會舉出很多拒繳供熱費的理由。在這些理由中,暖氣不熱佔了絕大多數,然而,這些案件卻多以居民敗訴告終。
現狀 舉證復雜 居民多放棄維權與劉先生相比,南開區居民王先生的法律意識要強得多。在供熱單位向他索要拖欠兩年的供熱費的官司中,他稱,供熱單位的工作人員曾到他家測溫,當時臥室為16℃、客廳為13℃,溫度存在不達標情況。為此,他還曾將日期和測溫結果記到了本子上。而在審理過程中,供熱單位雖承認王先生住房的供熱溫度確曾不達標,但王先生還是輸了官司。據業內人士介紹,在訴訟中,法院在認定供熱溫度不達標後,雖然會酌情減免熱用戶的供熱費,但溫度不達標的證據卻很難取得,因為首先要證明供熱溫度持續不達標;其次要證明供熱溫度不達標不是其他原因所造成。
鑒於以上原因,在供熱糾紛的取證中,居民處在弱勢地位。這也間接導致了相當多的居民對於室溫低的情況,不主張權益,單純以拒繳供熱費的辦法『拖著』,最終被訴上公堂。
居民 自供自測 供熱單位測溫不可信目前,本市供熱達標溫度為:在供熱期內,居室溫度達到18℃(±2℃),安裝供熱設施的方廳的溫度達到16℃(±2℃)為合格(還有與陽臺是否打通的區別)。如果用戶認為住宅供熱溫度不達標,只能要求供熱部門進行測溫,確實溫度不夠者,可以獲得一定補償。
對此,市民頗多微詞。河西區居民趙女士表示,她家是小區供熱,她專門買了一個溫度計測溫。但是,她用溫度計測出來13℃,供熱工作人員的測溫計卻顯示『合格』。趙女士說:『雖然供熱公司聲稱,他們的測溫計是經過質監局檢驗合格的產品,但誰能證明?再者,供熱單位自己測溫,就如同踢足球的自己當裁判,怎麼能夠保證客觀公正?』
業內 供熱立法 已勢在必行據了解,供熱溫度不達標的原因出於多個方面,其中,供熱系統管網老化、老管網布設不合理、用戶偷用暖氣熱水等佔了相當大的比重。為此,供熱公司近年來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改善這種現狀,而數目龐大的欠費會直接影響供熱單位的資金周轉。
隨著各種體制改革的深化,花錢買『溫暖』已成了既定事實。為此,業內人士呼吁,盡快制訂與供熱相關的法規,以規范『熱』市場行為,減少供熱糾紛。這既是熱用戶的需求,也是供熱單位的呼聲。
與此同時,一直有人呼吁第三方測溫機制的建立。前不久,本報曾報道了《津城出現第三方測溫公司》的消息,但由於該公司的民間性質,缺乏相關資質和官方認可,其證明效力並不為業內看好。據報道,國內其他城市,比如哈爾濱、鄭州已經有了官方承認的第三方測溫機構,雖然這種機構在運作中還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但人家畢竟已經走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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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北辰區雙發溫泉花園幾年前供暖時在屋子裏只能穿住秋衣秋褲,後來就不行了,現在自已買的溫度計顯示13-14度,叫來小區物業測溫他們的溫度計就有17度,我們全家在屋裏都穿羽絨服,還經常開着電暖氣。他們那個溫度計絕對有問題,自供自測他們說了算。據鍋爐房職工所講,因爲後來承包了,承包人不讓多燒煤,加煤多了就揍人。承包人肯定不是一般的關係硬了。真是怎麼也沒有辦法,下面再買房子供熱一定要多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