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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房地產項目,都會涉及到上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利益問題,如遇項目工程無法繼續推進,無法通過房屋銷售快速回籠資金,無法承受長期的高息壓力,以及陷入資金短缺的困境,可不可以通過現行的政策法律的幫助,獲得遠期的發展?這不僅是一些房地產企業需要思考的問題,也是房地產項目所屬地政府應給予幫助解決、思考的問題。結合正在辦理的幾起案件,筆者以為『破產重整』是房地產企業擺脫困境、盤活項目的可選之路。
提到『破產』,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是『清算還債』。但2007年6月1日我國新實施的《破產法》卻告訴人們,除了人們通常理解的破產清算還債以外,還有一個真正能體現破產保護功能的『破產重整』概念,即,經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進行重整。在重整的提起方式上,分為:一是直接提起,即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二是間接提起,即在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程序過程中,債務人認為自身符合重整條件的也可以提起。
那麼,對於房地產企業而言,其提起破產重整到底有哪些好處?或者說,為什麼說『破產重整』是房地產企業擺脫困境的唯一希望或出路?這是因為:第一,法院一旦依法裁定受理了企業破產申請,企業就開始享有一系列『破產保護』權利。比如,所有附利息的借款將停止計算利息;有關企業財產的保全措施將解除,執行程序將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也將中止。並且,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第二,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後六個月時間內(又稱為破產保護期,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三個月),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草案既包括債務清償方案,也應包括企業經營方案。只要該方案的實施最終達到債務清償率得以提昇的目標,那麼該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可能性就比較大。而一旦通過,則將由法院裁定終止破產重整程序,房地產企業也就是實現了『松綁』,企業只要按該計劃實施就可以了。
總之,筆者以為,破產重整制度在企業經營發生困難和最終清盤還債之間設計了一個緩衝地帶,給已經破產或者有破產可能的企業一個起死回生的機會,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困難企業尋求破產保護的過程。王展/文(作者為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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