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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自願給付金先生夫婦1萬元補償金
本報訊房產開發商因筆誤,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將交房期限整整提前了一年。後因未能『按時』交付房屋,被『頂真』的美籍業主金先生夫婦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4.67萬餘元。近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交房日期變更系筆誤,對金先生夫婦之訴不予支持,另准予房產開發商先錦公司自願補償金先生夫婦1萬元。
2006年7月16日,金先生夫婦與先錦公司簽訂《靜安四季苑》商品房認購書,購買小區一套建築面積為110.86平方米的房屋,總房價為358萬餘元,預計交付日期為2007年12月31日前。認購書第6條約定,本認購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將來簽署的『預售合同』條款,除非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應與本認購書的約定相一致,不作變更。同月24日,金先生夫婦與先錦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公證,除第11條交房日期填寫為『2006年12月31日前』外,其餘條款與認購書一致。合同還約定開發商在今年6月30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大產證後15日內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涉及交房的違約金,雙方約定按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二支付。
去年1月4日,金先生夫婦發函給先錦公司,要求交付房屋。同年12月3日,先錦公司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後,即通知金先生夫婦辦理交付手續。雙方在同月14日進行房屋交接,對有爭議交房日期保留各自的權利。
今年7月下旬,金先生夫婦起訴至法院稱,在雙方簽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期限為2006年12月31日,且該合同經過了公證,但是先錦公司直到2007年12月14日纔交付房屋,整整逾期348天,按實際房價的日萬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是24.67萬餘元。
提前交房不合情理法庭上,先錦公司辯稱,合同第11條約定的交房日期是誤寫,真實的交房日期為2007年12月31日。在簽約前8天簽訂的認購書中,明確交房時間是2007年12月31日前,8天後簽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可能將交房日期提前一年。金先生夫婦在2006年7月簽約前數次到現場察看樓盤,那時主體施工進度只到三分之二,不可能在短短5個月時間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外立面牆體裝飾、室內精裝修並交付業主。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簽署房屋交接書的時間,為2008年6月30日取得《房屋大產證》,與金先生夫婦所述應2006年12月31日前交房相隔整整一年半,明顯不符合情理。但房產商表示願意為差錯補償金先生夫婦1萬元。
變更確屬操作失誤法院認為,2006年7月16日,金先生夫婦與先錦公司簽訂涉案房屋的認購書中,明確約定交房日期為2007年12月31日前;8天後,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將交房期限提前1年。交房日期的提前意味開發商履行義務的提前,開發商對於這一重要條款變更,應該向金先生夫婦加以說明,否則有違常理。且雙方在認購書中約定『將來簽署的預售合同之條款,除非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應與本認購書中的約定相一致不作變更』,從先錦公司與其他購房者約定交房日期看,均為2007年12月31日前,不可能單單與金先生夫婦約定提前一年交房,且交房與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約定相隔一年半,同樣也不合情理。雙方在審核《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對交房條款突然變更均未產生疑問或提出異議,說明開發商或合同雙方都未意識到日期的變動,證明條款的變更只能是操作失誤造成。故法院作出了由開發商先錦公司給付補償1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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