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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一方面開發商並未在合同中向購房者承諾出讓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另一方面,作為購房者,也應該知道商業用途土地使用權年限最高不超過40年。因此,購房者認為開發商違約,要求退還土地出讓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購房者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趙章未提出上訴。不久前,臺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辯論中,購房者一方認為,合同中沒有其他條款反映出商業用房的年限為40年。只是在合同第一條中約定使用年限為70年,顯然是房產公司違約,應該賠償。開發商一方則堅持表示,『商業用地年限為40年,國家實行了十多年之後,實際上是一個慣例,在合同中不用約定。』即使購房者認為商業用房能用70年,纔出了一個比周邊房價略高的價格,可其實全國都沒有這種做法,購房者怎麼能以為『撿到便宜了』而不去稍微查詢一下呢?
10月29日,臺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院審查認為,該合同第一條的標題為『項目建設依據』,對該條款應理解為開發商向購房者說明該地塊的規劃用途以及使用年限。其具體含義應理解為:『規劃用途分為商業、住宅、辦公用地,用途不同,則使用年限不同,其中最長年限為70年,總的使用年限為70年。』
提醒:投資商業地產須謹慎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趙章未等人認購的商業用房,的確比相近地段的略貴。趙的代理律師王以德堅持認為,購房者正是中了開發商『70年使用權』的陷阱,纔用較貴的價格購買了這裡的房產。作為浙江的二、三線城市,2001年,臺州普通商品房均價僅每平方米1000元至2000元,到2007年底,上漲到5000元至1萬元,個別黃金地段甚至於超萬元。但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臺州樓市也走向低迷。
據本案涉及的其他購房者反映,他們2004年購買的店鋪價格為每平方米1.61萬元,現在只能說是理論上漲價了,但是有價無市,積壓了上百萬元的資金,想賣出很困難,即使以原價加點利息也賣不出去。據臺州市中級法院統計,2008年1至9月,臺州兩級法院受理的涉及房地產的糾紛案1582件,同比上昇32.8%。因此,法官曾借用股市的一句名言提醒購房者:樓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至少,在購買前應該熟悉相關的政策法規,盡量避免日後產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則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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