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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購買的商品房,每到冬至前後的兩個月都無日照,業主為此以采光不達標為由將開發商起訴。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開發商一次性補償業主劉先生采光損失兩萬元。
2004年3月,劉先生與中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中海公司開發的位於海淀區楓漣山莊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劉先生驗收入住該房屋,但當年冬季,劉先生就發現朝南的臥室及客廳在冬至前後兩月無日照,采光受到較大程度的影響。隨後,他與中海公司交涉,要求解決該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劉先生遂訴至海淀法院,請求判令中海公司賠償其采光權損失10萬元、房屋貶值費5萬元及無日照采暖煤氣額外支出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先生房屋的采光問題確是由中海公司開發建設的樓房造成,但中海公司並不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中海公司一次性補償劉先生2萬元。宣判後,雙方均對此結果表示滿意。